学位〔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部委属高等院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在我国设置审计硕士专业学位,开展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以及《审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
1. 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 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3.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建立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具体安排
1. 委托部委属高等院校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自行审核本校(院)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所属院校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 除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外,此次审核工作原则上只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其他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确有需要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其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从严把握。
3. 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有关高等院校须成立由教育专家、管理专家、行业和实际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定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4. 审核工作可采用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审核办法、各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结果等要进行网上公示。
5. 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和部委属高等院校上报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征求全国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后,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报送材料
请于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式十份(须同时报送电子版):
1. 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办法、审核结果;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3. 《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
联 系 人:陆敏,朱瑞
联系电话:010-6609 6528,010-6609 7847
电子邮箱:lumin@moe.edu.cn ,zhurui@moe.edu.cn
附件: 1. 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3. 新增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