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05浏览次数:724

南审研发〔2016〕28号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我校研究生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学术进步和学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5.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6.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发现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

8.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1.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研究生署名“南京审计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发表论文(作品)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不得署名。

4.研究生答辩时发表论文的清单必须经过导师签字。

5.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扉页上“原创性声明”中签名,参考文献必须符合《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与书写规范》的引文规范。

6.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署名包含有导师的,论文(作品)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南京审计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毕业五年之内署名“南京审计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论文、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居为已出。

4.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

5.在未参与研究工作的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一稿多发。

8.虚开或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10.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3.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1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5.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6.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妨碍正常学术活动。

17.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18.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1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1.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

2.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相关鉴定工作,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门的小组进行鉴定。

3.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理意见,由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学校研究决定。

4.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申诉。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1.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根据《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2.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若导师或其他人员负有责任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研究生公开批评直至撤销所授学位的处理。

5.研究生毕业后,若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涉及到学校及导师,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