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09浏览次数:1501

南审研发〔2018〕42号,2018.06.29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和导师组指导相结合的研究生指导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组的作用,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导师组是为弥补研究生培养中可能存在的导师知识局限,发挥团队指导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而设置的学术性组织。其中,学术学位点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相近二级学科组建导师组;专业学位点一般根据领域(方向)组建导师组。

第三条  导师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成员由本学科研究生导师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专家。

第四条  每个导师组设组长 1 名,组长一般由导师组中学术品德端正、勤奋敬业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导师组组长由学院指定或由导师组成员推举产生,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导师组实行导师组长负责制。导师组应在组长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统筹本组研究生教育教学资源。

(二)对研究生培养环节的全过程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本组导师履职情况。

(三)协助学院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审查本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四)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预答辩以及答辩的各项工作。

(五)定期举办本组导师与研究生研讨会(至少每两周一次)。

(六)向学院及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期结束时对本导师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总结,并提交学院和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院、学科点应督促导师组履行职责,并指导导师组开展各项工作;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导师组的活动情况以及活动效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组组长时,由学院重新确定组长人选,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