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662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省、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
       1.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的领导体制,受所在地区消防安全机关指导、监督。学校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单位,校内的一切消防安全工作由保卫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2.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该单位的防火工作负责人。
       3.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并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培训。 
       4.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当保持稳定,并接受保卫处的业务指导,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次。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并尽快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以便处理。
       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保卫处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对发现隐患而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应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2.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校长。
       3.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保卫处审核后上报消防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建筑物所在地区的规划、地势、周围环境、间距、建筑的长度和面积及易燃、可燃堆放地点和数量,室内装饰的工程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应依照产品质量法规确定材料。
       5.校本部禁止使用明火。因施工、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按用火规定,采取严格防火措施,严禁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体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与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需要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经三电办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7.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分类管理。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8.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规程,作业地点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凡需从事上述危险作业者应事先报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操作。
       9.人员集中的礼堂、食堂、教室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畅通。各通道出口,不得随意堆塞或隔离。
       10.一切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水龙带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由保卫处和所属单位共同负责维护管理。保卫处定期进行检查。凡是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