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880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公费医疗的管理,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江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及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起入校新生。
       2.08、09级学生仍执行原《南京审计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三、门诊及住院医药费使用制度
       1.门诊医疗费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不发备用金,在校内就诊,享受70%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者须经校医同意,并签发转诊单,转诊医疗费可报销50%。自行在校外就医者其医疗费用自理。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尚未取得正式学籍时,在学院卫生所就诊同在校生,到校外就医者其医疗费自理。
       (3)学生入校后患有不直接影响学习的慢性病如需转诊,其医疗费报销不得超过学生医疗费定额标准(5元/月、60元/全年),如属门诊大病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须提前至我校医疗保健中心、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申请,方可就医;学生入学前患慢性病在入学后继续治疗者,其医疗费原则上自理。
       (4)学生实习期间如患急症,可在当地一所区以上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院卫生所就诊的标准报销。
       (5)学生休学期间,只能报销造成休学原因医疗费的50%,最多不超过150元。
       (6)学生寒暑假回家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自理。
       (7)因自杀、酗酒、斗殴、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有关其他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报销范围,参照省、市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治疗细则如下:
       (1)学生在南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须使用《南京市民卡》(即医保卡),出院时定点医院按照医保政策予以报销结算,否则费用自理。
       (2)学生异地(非南京市)住院治疗,需要提前报本校医疗保健中心备案。
       四、解释及实施
       以上内容由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