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28浏览次数: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发布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课程表、组织研究生选课、组织必修课的考试、成绩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与督导等;开课学院(部)负责聘任任课教师、安排教学任务、落实教学大纲和教师用书、组织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检查与监控教学质量、安排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查等。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授课资格
       第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是制订研究生教学计划和选课的依据。课程按性质分为学位课与非学位课,按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与核心课。
       第四条  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或进展。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更多地使用教学案例。
       第五条  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选用具有先进水平的同类外文教材,并向研究生推荐高质量的学习参考书目。
       学校不统一代购研究生教材,由研究生自行购买。
       第六条  各课程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适用专业、先修课程、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课程简介、各章教学要点、教学要求、配套实践环节等内容(附件1)。
        教学大纲应由开课学院(部)成立编写组,由编写组长组织团队共同编写,经课程所在学科和开课学院(部)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
       第七条  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增开的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须先拟定课程教学大纲,通过开课学院(部)会同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科点论证同意,填写《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附件2)并经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学院(部)聘任,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思想政治、品德作风方面能为人师表,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经开课学院(部)审批,也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
       兼职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授课资格参照本校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开课学院(部)应指定认真负责且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其予以指导。
                                               第三章  课程教学组织
       第十条  开课学院(部)应认真落实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教学计划,保证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顺利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课程的,开课学院(部)须于开课的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开、缓开或增开。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依据培养方案于每学期期中将次学期课程教学计划通知开课学院(部);开课学院(部)将落实后的课程教学计划书面反馈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处重新审核后,编排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次学期的课程教学任务,并组织研究生选课。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任何个人与单位无权变动,须按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如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事前由开课学院(部)提出申请和解决方案,经开课学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各专业研究生人数,选课人数过少的专业选修课应暂时停开,并由研究生处或相关二级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及研究生。
                                               第四章  课堂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方式;授课时应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准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义,要注重跟踪本学科国际理论前沿,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和教学计划,对研究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精讲,重视运用专题性课堂研讨、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情景模拟等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课程相适应的课外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辅导答疑、布置批改作业和检查研究生课外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双语教学;鼓励同一门课程由不同教师按专题共同完成授课任务;鼓励专业学位任课教师进行案例教学;鼓励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来校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授课或开设讲座。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各种教学信息的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课程结束后,应进行教学总结。教学总结与试卷、成绩单在学期结束时一并交予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
        教学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
       2.教学过程体会。
       3.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授课开始时,将课程考核方式向学生公布;在考试前一周公布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凡旷课超每门课程总课时的1/3者,或未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报告、实验等学业的研究生,无资格参加课程考核。
        凡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予以考核。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随堂考查两种。考试、考查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课程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形式,或开卷、闭卷等方式。学校鼓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创新。
       1.公共课中的政治理论课。采用考试方式,形式可多样。
       2.外国语课。第一学期采用考查方式,形式可多样;第二学期采用考试方式,以笔试或笔试加口试考核为主。
       3.学科基础与核心课。采用考试方式,以笔试或笔试加口试考核为主;开设两学期的学科基础与核心课,第一学期采用考查方式,形式可多样。
       4.选修课。采用考查方式,且以课程研究报告、课程论文等考核为主。
       第二十三条  课程笔试试卷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出。
       1.试题应强化应用、突出创新,要难易适度、题量适中。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2.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3.凡笔试的,应命制A、B两套试卷,并由课程所在学科负责人审核。
       4.命题教师、试卷审核教师必须对未使用试题严格保密。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二十四条  开卷考试应重视对研究生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学习情况的考核。以小论文、读书报告等作为开卷考试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抄袭、剽窃现象。一经查实抄袭(包括抄袭教科书、现成资料、网上作品等)、雷同者,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第十八周;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考查由开课学院(部)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一般在最后一次上课随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的考试课,其试卷一般由命题教师在每学期第十六周直接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制卷;开课学院(部)安排的考查课,其试卷由命题教师提前送至开课学院(部)研究生工作秘书或其他指定的秘书印制。
       命题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送印试卷的,应委托开课学院(部)研究生工作秘书或其他指定的秘书代办。
       试卷印制人员(含接触研究生试卷的二级学院秘书)必须对未使用试题严格保密。如有违反,按教学事故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维持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舞弊行为,清点交卷份数,并做好考场情况记录。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的考试课试卷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开课学院(部)安排的考查课试卷送交开课学院(部)研究生工作秘书或其他指定的秘书。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一周内按要求认真完成评卷工作,并核算研究生课程考核总成绩。
       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写阿拉伯字体。在试卷上只记得分,不记扣分。要求记分准确,字迹清楚,切勿涂改;如确需更改,应由更改人签全名。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随堂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并应在考前向学生公布其比例。要适当加大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平时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分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其中,学科基础与核心课只采取百分制和五级制。
       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在计算课程绩点时,分别计90、80、70、60、50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原始纸质成绩单上签字,一式两份,并交开课学院(部)的研究生工作秘书或其他指定的秘书。二级学院秘书应及时将其中一份送交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另一份送交(留存)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均应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对研究生提出的成绩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如确系误判、漏判,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开课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研究生处进行成绩变更。
       第三十三条  所有考试考查试卷、试题、答卷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保管,存档保管时间截止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质量评价、调查分析等。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四条  教师上课时应遵循基本的师德规范,不迟到,不早退,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不得擅自将授课任务转交他人或请人临时代课,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由相关二级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重大事件报研究生处或报分管校领导处理。
       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或变更上课地点的,应提前填写《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课程调、停课申请表》(附件4),经开课学院(部)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部)需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教师因调停课所缺课时,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补足,因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如运动会等)停课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在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凡有违反教学纪律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教学检查、教学督导与教学评估
       第三十八条  为维持稳定的教学秩序、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研究生处应协同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导或评估,逐步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除应积极协助研究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完成各种教学检查、评估外,还应开展符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有特色的教学自我督查与评估,全面及时听取研究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2012.0328.fu1_.doc

             2.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2012.03.28fu2.doc

             3.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课程计划变更申请表2012.03.28.fu3_.doc

             4.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课堂调、停课申请表2012.0328.fu4_.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