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4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入学时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计划内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健康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交费后才予以注册。未经准许,逾期2周不缴费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一般不得以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次年4月初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复审工作,政治、业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者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到所在的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凡需交费的研究生,交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每学期开学后3天内,各二级学院须将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纪律

第八条   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登记。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学位课只采取百分制和五级制。
  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在计算课程绩点时,分别计90、80、70、60、50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成绩记60分或及格;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考核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计。
  研究生对已修读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多次重修的,成绩以最高分计。
  重修须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最高为5.0,最低为0。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学位课。
  计算公式: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需凭导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病、事假2周以内须经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2周以上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批准材料存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查。
  研究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超过每门课程总课时的1/3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境)进修、访学及请假出国(境)探亲等,按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各类教学环节考核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任课老师及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可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审计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各项科研、社会实践等任务。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提倡晚婚,已婚者提倡晚育。申请结婚及生育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并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生育中断学习者,原则上应休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必须休学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导师与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研究生因病假或非学术性活动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1/3者,应予以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休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因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内向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转学者,必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以及双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专业者,必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以及导师的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或休学期间者;
  (四)有失公平、公正、公开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退学、保留学籍、取消学籍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因病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中期考核确认中止培养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内擅自离校超过2周者;开学逾期、逾假2周不报到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保留学籍:
  (一)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不缴费者;
  (三)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出国(境)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八)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视情况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户口、档案、人事关系,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一般退回原单位,如情况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所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退学、保留学籍、取消学籍、开除学籍一经批准,其本人须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学习年制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弹性学制。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制为2.5年,在校修读年限为2—3.5年;在职培养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制为3年,在校修读年限为2.5—4年。
  第三十五条  需要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由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按照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管理规定,可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学术上有重要的研究问题而需要延长学习年制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制,最多不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习年制延长期间不再享受各类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等待遇。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合格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国家规定不颁发毕业证书、只颁发学位证书的研究生除外)。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符合《南京审计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的学分,学位论文已成初稿,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可获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对所欠学分可在弹性学制内返校补修,补修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档案,并取得相应学分;学位论文不合格者可在弹性学制内完成论文并通过答辩。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以及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期限届满仍未补足毕业要求总学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四十条  在校期间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研究生,完成该时段内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学习任务且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的印制按教育部规定执行。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生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教学、学籍、人事等档案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下列基本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一)入学报考材料;
  (二)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登记表;
  (三)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学籍卡;
  (四)南京审计学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五)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研究生的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处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委托培养协议要求寄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凡外单位委托我校培养研究生或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或定向单位必须与我校签订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协议书,研究生毕业后回委托或定向单位工作。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与我校签订自筹经费培养协议书。
  第四十八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公费医疗等待遇,在读期间不得改为非定向研究生。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