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493

 为了更好地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合理使用和管理研究生业务经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82]教计财字0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付标准
       研究生业务费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非脱产的在职培养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用于相关业务开支的经费。研究生业务费拨付标准为1000元/生•年,2.5年学制全学程为2500元/生。
二、开支范围
       1.材料费。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购买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文具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2.研究生复印、打印费。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学习资料的复印、打印等产生的费用。
       3.研究生调研费和差旅费。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业务调研、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术交流等产生的费用。研究生参加此类活动需经导师同意,差旅费按财务处规定报销,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
       4.研究生购买必要的专业参考图书资料,以及需要支付外单位的检验测试、文献检索、专利申请等费用。
       5.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补助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该部分经费应使用于学位论文正式答辩阶段,额度为每生1250元,分别为:(1)学位论文印制补助费300元;(2)学位论文评阅费400元;(3)学位论文答辩费550元。
三、使用原则
       学校财务处每年按上一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人数,一次性拨付研究生全学程业务费,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费由校MAud教育中心)统一管理。
       研究生业务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采取专用经费本的办法进行管理。研究生业务费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全部使用于研究生的培养,不得挪作他用(包括其他的科研项目)。当年节余经费转至下一年使用,当届节余经费转至下届使用。
四、签报程序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时应严格遵循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并按以下程序签报:
       1.研究生按要求填报《南京审计学院费用报销单》。南京市外出差须填报《南京审计学院出差费报销单》,其中,车、船票应按“南京—南京”闭环形式,以及票据路段的时间顺序分别填写,某段路程确属搭乘便车而无票据或票据遗失的,应作说明。
       2.研究生导师审核签批。
       3.研究生持手续完整的《报销单》及专用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五、其他要求
       1.本办法开支范围第1—4项的费用应凭实际发票核销。
       2.本办法开支范围第5项中的学位论文印制补助费、学位论文评阅费和答辩费应预留。超支部分由研究生自理。
       (1)学位论文印制补助费在论文正式答辩前由二级学院(中心)统一造表直接发放给研究生,不再凭票核销。
       (2)学位论文评阅费在论文预答辩后、正式答辩前,由二级学院(中心)按照学生实际答辩人数统一造表领取并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外送盲审。
       (3)学位论文答辩费在论文正式答辩时,由二级学院(中心)统一造表直接发放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3.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均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心)自行解决;参加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校内人员,因已领取报酬,故其工作量不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4.因论文重新评阅、答辩而发生的学位论文印制、评阅和答辩等费用均由研究生自理。
       5.未缴清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暂停执行本办法;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划拨业务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业务费。导师指导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工作量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六、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