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518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属高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10]110号,苏财教[2010]2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招生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定向及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为基本学制内400元/月。
       三、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自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当月起发放。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每年的2月、8月不发放),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发放25个月。
       (二)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批准复学日期的次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四)研究生提前毕业者,普通奖学金发至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次月;研究生延长学习年制者,延长期间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五)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按月造表,由财务处发放。
       ( 六)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一律发至学校定点银行统一发放的借记卡上。
       四、其他
       (一)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条例不适用于非脱产的在职培养研究生。
       五、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