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607

 为规范研究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后领取研究生证一件、校徽一枚。研究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研究生的身份证明,仅限本人使用和佩戴,不得转借,不得涂改。
       二、每学期开学3天内,研究生凭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或被涂改过的研究生证无效。进出校门需佩戴校徽并接受门卫检查。
       三、研究生证和校徽应妥为保管。研究生证或校徽遗失,研究生应及时在校报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费用自理),并提出书面补领申请。如有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办理研究生证和校徽。研究生凭二级学院盖章的补领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补领手续。
研究生在校期间,研究生证、校徽一般只补办一次。补办需交纳成本费:研究生证每件10元,校徽每枚5元。
       四、根据铁道部门规定,寒暑假期间,研究生回家或回校乘坐火车,须购买铁道部门发行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研究生可凭办理过“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研究生证,每年购买4个单程半价火车票。
       如家庭住址变更,研究生应持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到学校研究生处办理变更手续。如私自涂改证件,停止享受半价火车票一年。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遗失或损坏,可在每年的5月份和12月办理补卡手续。购买或补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五、丢失的研究生证、校徽重新找到后,应将原研究生证、校徽及时交回学校研究生处。一个研究生不得持有两份及以上研究生证或校徽。如有发现,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捡到他人研究生证或校徽,应立即送交学校研究生处。
       六、研究生非毕业离校时,应当将研究生证交回学校研究生处;毕业离校时,研究生证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加盖“毕业离校留作纪念”印章后发还研究生本人留作纪念。
       研究生校徽可由本人留作纪念。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