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硕士研究生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08浏览次数:455

 一、研究生课程及其教学组织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拟定次学期的开课任务、确定研究生选课时间、安排授课时间与地点;开课学院(部)负责核对开课任务、组织研究生选课、安排任课教师、组织与管理教学活动、督查授课质量。
       二、研究生新生入学并确定导师后,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一式三份,经导师签字同意后,交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导师备案各一份,另一份由研究生本人留存。
       三、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研究生按要求对次学期选修课程进行选课(第一学期选修课在新生入学第1周内选定)。所选课程应在研究生处公布的次学期开课任务范围内且原则上应与本人提交的个人培养计划一致。
       四、研究生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因课程停开、上课时间变更等原因造成其选课冲突需要改选、退选或补选课程者,应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到研究生处办理。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再办理,造成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五、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选修课程,少数课程确需到外校选修者,研究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以及开课学校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审批。考试合格后,根据开课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单,我校可承认其学分。上述手续不完备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六、因学科组、导师要求或研究生本人需求,需补修或旁听本科生课程者,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补修课:对于跨学科、跨专业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已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缺陷、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修的硕士研究生,各学科或导师应要求他们补修有关基础性或专业性本科课程。这些课程是否参加本科生的考核由学科组或导师决定,但考核合格所获学分不计入研究生本人总学分。
       旁听课:学校鼓励研究生就某一感兴趣的领域,旁听未列入本人培养计划的各学科研究生课程或各专业本科生课程。旁听课程不参加考核,不计入研究生本人总学分。
       七、学术型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选课人数一般达到5人(10人)及以上方能开课,选课人数在5人(10人)以下的应与下一届研究生一起上课或者重新选修可开设的课程。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