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婚育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3浏览次数:524

 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使我校在籍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和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全校在籍研究生;已确定分配单位尚未派遣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1.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每年新入校的研究生,凡已婚者或已婚且有独生子女者应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等政策执行。
       3.在学期间结婚者,学校不提供住房,不允许在集体宿舍放置家具私占住房,不得影响学校集体生活秩序。
       三、关于生育
       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必须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怀孕五个月及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应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健康和相关费用由本人负责。所生子女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纪处理
       研究生结婚后不在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的,生育者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的,按违反《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