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6-19浏览次数:415

(2012年6月15日南京审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课程要求。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
         (三)学术水平。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学院为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正式出版的学术辑刊、国内外学术会议(应有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至少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是指导教师);
         2.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国家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
         3.通过实习实践,申请人以南京审计学院为署名单位,撰写的调研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等被实践单位采纳,并有采纳及取得效益的证明。
         (四)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合格并通过答辩。
         第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或考试违纪行为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申请学位前尚未撤销者;
         2.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者;
         3.未达到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者;
         4.其他经审查不宜授予学位者。
         第四条  申请人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后,若发现其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或学位论文有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行为,情节严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作出撤销其已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3.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的学业及学位论文情况、毕业鉴定、学位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初审、评议和表决。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原因,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如发现问题,由相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答。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研究生处提交的复审结果进行评议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6.学校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硕士学位工作的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负责。本细则试行中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处根据本文件精神予以处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