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9浏览次数:1072

南审研发〔201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和《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是指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在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二章  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覆盖所有学位授权点、全部学科专业,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五条  每篇抽检论文由省学位办分送省内外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3位评议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评议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1. 研究生院向相关学院转达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书面通知,相关学院收到研究生院的书面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交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

2. 学院成立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修改指导小组(不少于3人),责成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和导师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论文修改计划和内容,并由研究生本人向修改指导小组汇报,经修改指导小组同意后,在1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匿名评审和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负责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复议者则更换原存档学位论文,未通过复议者则撤销其学位。

4. 导师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若有1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暂停其硕士招生资格2年;若连续5年内累计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取消导师资格,其指导的在读研究生调整给他人指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师资格。

第七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拒不修改,则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撤销其已授予的学位。

第八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不能保证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须按《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抽检结果将作为学院考核、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以及导师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减少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名额。

第十二条  学院与相关部门应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导师绩效考核、评聘、评优等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所在学院或所在学位点等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附申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初审,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申诉理由成立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或其他获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等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南审研发〔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