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9浏览次数:1047



南审研发〔2018〕2号,2018.06.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确保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促进学科可持续发展,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省级优势(重点)学科,包含省级优势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第二类,校级重点学科,包含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新建交叉学科等。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原则是:健全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发挥重点学科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学科的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的实力,不断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学科建设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和学科点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学校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学校学科建设绩效评估,学科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学校学科建设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教授代表担任。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依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学院的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学院重点学科申报、学科建设任务的制订和分解;审查和批准学院学科建设预算;对学院学科建设成效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建设体制。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院的,应落实牵头学院和参建学院。其中,牵头学院负责组建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小组成员由相关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和教授代表担任。

第八条  学科点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负责按照校院两级学科建设的相关规定和学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在学院(或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工作。对本学科的学科方向、建设重点、建设任务、经费使用、绩效和验收等进行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创新的学术思想,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办事公平公正,有丰富的学科建设管理经验、组织协调能力。

2. 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本学科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距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

3. 科研能力强,成果丰硕,对本学科作出重大贡献,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

1. 推荐或自荐。学科点所在学院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南京审计大学学科带头人选聘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2. 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对候选人的学术能力、组织能力等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学校审批并签订学科建设任务书。

第十二条  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学科带头人变更:(1)调离;(2)退休;(3)工作岗位变换确需更换;(4)因工作失误或错误被罢免;(5)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科建设的可持续性,对于学科带头人年龄超过57周岁的学科,原则上应选配第二带头人1

第十四条  考虑到学科带头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可以由学院指定学科协调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协调工作。学科协调人一般由熟悉学科业务、具有管理经验的人员兼任。

第四章  学科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按建设周期进行建设。省级优势(重点)学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为5年。学位点培育和建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学科建设目标由学校与学院、学科带头人协商后确定。各学科要依据建设目标,细化为可考核的具体项目及指标,作为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学校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学科建设目标和已经取得的建设成果,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学院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后续拨款、下一轮建设以及带头人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部门拨付的重点(优势)学科建设费、学校投入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使用。

第十九条  相关学院须加强对学科经费的管理;全校学科经费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对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者,将责令整改、暂停或终止资金使用直至收回经费;对情节严重者,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 上级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没有专门规定的按以下范围开支:设备费;维修、维护及运行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才培养引进费。

3. 学校按照不超过经费总额(扣减设备预算)的10%的比例按年度拨付学院学科建设管理费(全年最少不低于2万、最多不超过10万),管理费开支范围不受建设经费适用范围限制,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管理方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制,预算期为建设周期。预算由学科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按照经费总额编制(一级学科涉及多个学院的,由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编制),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规定报批),批准后的《学科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表》交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在学科建设使用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不超过学科总经费和本年度经费的15%范围内,由学科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学院(或跨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同意、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调整,每年变更不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学科经费支出按照学校现有采购、报销等规定办理。报销具体执行学校财务规定,经费报销由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签批和学院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超过5万元另需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批;金额较大按照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与学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超过期限未使用的经费,由学校收回重新分配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取得的各项成果,须标注“XXX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