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739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的学生社团,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条 对于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所开展的活动,学院给予保护。
       第三条 社团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 学院鼓励社团开展下列有益的活动:
       1.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
       2.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3.开展其他各种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学院禁止狭隘的区域性社团,如同学会、老乡会。
       第六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院团委。社团登记情况应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须向院团委呈交以下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及其简历;
       3.社团的章程、地址及主要成员情况。
       第八条 各社团章程须具备下列内容:
       1.社团的宗旨;
       2.社团的组织机构;
       3.社团的经费来源;
       4.章程的修改程序;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6.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院团委在受理申请后的15天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答复。经核准登记的社团,均发给登记证书。
       第十条 社团登记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让或出借,可凭登记证书刻制椭圆形印章,但不得自立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各社团均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分会负责人等按学生干部对待,由院团委定期进行考核,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院)和学生处通报考核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也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院团委申请。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团委委托院学生会审计委员会对社团经费的管理及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各社团须进行学期总结,对其以往的成绩及不足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制定下学期的工作计划,呈交院团委社团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更改名称、负责人及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一周向院团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学生社团每年须定期到院团委注册,同时汇报社团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如自行解散,应向院团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经批准后,上缴社团登记证书、印章等。
       第十七条 社团终止后,均由院团委及社团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参照《南京审计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按办法和协会章程办事,出现违法乱纪现象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团委有权宣布解散和注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